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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1/6 17:56:46发布151次查看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3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龙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岗关违字〔2019〕0041号。
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传福,海关编号:4403937778,注册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横坪公路3001、3007号
当事人在2014年5月27日至2017年5月26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货物共计19票进口报关单,存在申报不实行为:当事人申报商品编号为“82073000.01、82073000.10”,实际商品编号应为“82073000.90”。经计核,货物价值人民币2807.45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03.97万元。当事人已于2018年3月补缴了全部漏缴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报关单、发票、合同、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企业报告、中国海关报关实用手册、查问笔录、收取担保凭单、税款计核证明书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9.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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